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上个月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。自2019年4月1日起,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。
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:
1、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。
2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。
3、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。
4、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。
5、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。
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、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当期,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,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相应填写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》第22栏“上期留抵税额退税”。
2、如果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,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《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》。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,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第22栏“上期留抵税额退税”填写负数,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。
3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,税务机关以税收大数据为突破口,从抓落实、筛数据、强宣传、重辅导等多个方面齐发力,充分发挥数据“跑腿”功能,通过筛选前置,提前盘清企业划型账和行业认定账,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企业申报数据及税务登记信息,摸清企业数据底子,确保心中有数。
此外,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申请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包括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;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;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;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;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等。